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