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变更第十一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务院规定,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三个等级。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