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截留、欠交预算外资金。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没有作出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交、免交预算外资金。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