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截留、欠交预算外资金。

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没有作出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交、免交预算外资金。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