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八条已废止预算外资金的征收单位应当公开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和收取标准。征收时应当向缴纳人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使用国家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对未持合法证件收取预算外资金的,缴纳人有权拒付。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