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十条已废止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银行设立统一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征收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应当全额、直接上缴财政专户。直接上缴财政专户确有困难的,经同级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一个收入过渡帐户,并在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财政专户。应上缴而未按期上缴的,由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转到财政专户。未经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银行不得为征收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