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每年必须在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安排百分之十以上的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防治水土流失。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应当安排百分之二十的专项资金用于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管护。水土保持资金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使用的办法,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