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