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