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水土流失防治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防治目标责任制,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土保持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