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调查处理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监测、预报;

(六)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工作;

(七)负责水土保护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收缴水土流失防治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