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