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