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向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