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治理的,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预算,防治费存入同级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