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在水力侵蚀区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田、林、路全而规划,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实行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在风力侵蚀区应当采取开发水源、设置防护林网、农作物留残茬、植树种草、改良土壤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