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开垦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本办法施行前已在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有计划地退耕,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耕地使用者限期营造经济林、修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