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第十五条已废止开垦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