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分局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