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分局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