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