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管理。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