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