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吊销《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营运,其经营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使用年限折价回赎,并收缴出租汽车经营权确认书。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出租汽车驾驶员被暂扣、吊销驾驶证的,同时分别暂扣、吊销其岗位服务资格证件。被吊销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五年内不得再申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