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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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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本市籍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在本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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