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车辆与站点第三十六条有效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选型,由符合资质条件的技术机构安装、维修、检定。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应当按照规定周期检定,不得私自改装、调整、维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