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车辆与站点第三十五条有效出租汽车营运期间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并到具有出租汽车专业检测资格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接受综合性能的检测、定级。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