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第二十四条有效汽车租赁服务企业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得提供驾驶劳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