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