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港区、规划港区水域填海、造地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