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在港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擅自在港区陆域和码头沿岸采掘、倾倒泥土砂石,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