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引航员未经厦门港引航机构统一调度而从事引航工作的,由市港口行政理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