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港口泊位装卸危险货物及在港区内的仓库、堆场储存危险货物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