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港口引航第三十九条有效港口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被引领船舶提供安全靠离、移泊条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