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港口引航第三十八条有效厦门港引航机构安排引航计划和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对需要拖轮协助的,应当按照被引领船舶的类型和吨位使用相应数量、马力的适航拖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