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港口引航第三十七条有效引航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经厦门港引航机构聘用,方可从事相应的引航工作。引航员应当接受厦门港引航机构的统一调度,认真、谨慎地引领船舶,为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