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港口引航第三十六条有效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厦门港的引航工作进行管理。厦门港引航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厦门港引航工作,提供全天二十四小时引航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