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港口引航第三十五条有效外国籍船舶进出厦门港、在港内移泊,必须依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引航。中国籍船舶进出厦门港或者在港内移泊可以申请引航;按照规定必须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