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外国籍船舶进出厦门港、在港内移泊,必须依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引航。

中国籍船舶进出厦门港或者在港内移泊可以申请引航;按照规定必须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