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发生险情、灾情危及人身和港口设施安全或者影响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时,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海事、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助,消除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秩序,并依法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