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保护第三十条有效严格控制在港区、规划港区水域填海、造地。确需在港区、规划港区水域填海、造地的,应当符合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港区规划和海域功能区划,并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海事、海洋事务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