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从事水产养殖、捕捞;

(三)擅自采掘、倾倒泥土砂石或者进行爆破作业;

(四)其他妨碍港区安全和污染港区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