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港口泊位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港区内的仓库、堆场储存危险货物的,应当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