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港口泊位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港区内的仓库、堆场储存危险货物的,应当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