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港口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负责港口设施的维护,保证港口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公用性港口基础设施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维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