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及个人有保护港口和港口设施的义务,禁止破坏港口环境、港口资源、港口设施,禁止扰乱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