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务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企业、单位、个人从事港口业务,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滥收、乱收、摊派各种费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