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务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港口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其用途。港口码头对航行国际航线或者港、澳、台航线船舶开放的,码头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