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港口行政规费和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港口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权限的规定,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