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务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