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通商船舶的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在船舶到港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船舶动态、靠离泊计划以及申请引航,并服从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对国家需要优先运输的物资和货物、船舶阻塞港口以及抢险救灾,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实行统一部署,组织优先作业,采取必要的调度措施,从事港口业务的企业、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管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