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务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通商船舶的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在船舶到港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船舶动态、靠离泊计划以及申请引航,并服从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国家需要优先运输的物资和货物、船舶阻塞港口以及抢险救灾,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实行统一部署,组织优先作业,采取必要的调度措施,从事港口业务的企业、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