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其他工程,应当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