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港口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