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八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